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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相关法律问题之立法建议

TS天使 仙女楼 9629浏览

变性人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之中“人”是泛指的概念,包含一切公民,理所当然包括变性人。依据宪法,变性人和其他人是一样受到平等法律评价和保护。因此,所有的下位法,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应该有规定其权利义务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性人越来越多,他们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滞后明显,急需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变性人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有学者提出,对变性人的立法可以定名为《性别重置法》,应当系统规定性别重置的X质(即性别重置是不是一种疾病,是否属Y疗保险的承保范围)、性别重置条件、相关审批或协调部门(如公安机关的审批和备案,当然,公安机关的审批只能是形式审批,真正决定能否进行重置ShouShu的主体只能是Y疗机构和Y生;民政部门的登记备案等)以及性别重置后的权利和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对变性ShouShu的审批、实施的立法和对权利保护、救济的立法应当分开。权力保护和救济的立法还牵扯到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更长时间的探S和时间。而变性ShouShu的审批和实施的立法属于技术范畴的立法,相对于较简单,可以优先立法。

(一)变性ShouShu的立法规范

对易X癖患者实施变性ShouShu,牵涉到Y学、法律、伦理、道德、社会等各个方面,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应当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在规范变性ShouShu方面,目前我国仅有卫生部颁布的《变性ShouShu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这是一个试行的规范,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地位上比较低,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为规范变性ShouShu的应用,应对实施变性ShouShu的Y院的要求应更严格,管理应更加规范,从业人员的管理更加细化。《变性ShouShu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实施变性ShouShu前须经过Y院和由Y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ShouShu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变性ShouShu个切除的是健康的器官,对于ShouShu的界定,法学角度是不可忽略的。笔者认为仅由Y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就可实施变性ShouShu不利于管理。各省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类似的由Y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变性ShouShu的实施,Y院实施变性ShouShu必须由该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接受变性ShouShu的人,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对他们进行长期追踪观察,对于病史长、症状典型、已严重影响生活乃至生命者才考虑施行变性ShouShu,并要求病人在日常生活中试行异X行为及角色1至2年,而且ShouShu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应要更长,笔者认为在2年以上为宜。为避免犯罪之人利用变性ShouShu逃避刑事处罚,在变性之前对其犯罪记录方面的调查应更加详细,严格把关相关证明材料,杜绝变性ShouShu成为犯罪之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有力途径。

(二)对变性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立法规范

为更有效地保护变性人的合法权益,单独的变性人法律的制定是非常必须的。而且必须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性别权和隐私权、家庭婚姻方面的权利以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

首先Z重要的是对性别的确认。在变性人法律的立法中必须明确变性人的性别,以及在涉及到刑事、民事等领域中对性别的确认和所适用法律的确认。

其次家庭婚姻权利必须明确。变性人可以结婚,但是应进行特殊规范。而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变性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婚姻法进行修改,针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补充规范,规定变性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如何处理。

再次,劳动权利等其他民事权利亦应明确。对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应规定相关的民事法律对变性人同样适用,而且以其新性别适用。对于劳动权利,前文中已经阐述;这里强调的是在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对变性人应当加强保护。

第四,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中应当加强对变性人隐私的保护,对侵犯变性人隐私的行为应当作出明确的禁止X规定。对侵犯变性人隐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应受到刑法相关规定的评价;不构成犯罪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明确规定指向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侵犯权利受到民法保护的,应指引变性人利用相关的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讲,变性人应当享受到正常人享有的人权。在我国,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个领域共同的努力,为变性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仙女楼变装反串家园希望在不久将来,在立法方面对变性人的权利保护有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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