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变性逃避侦查
2002年某次J方突击检查《天上人间》夜总会,收容了几名涉嫌色情活动的女子,其中两名以是男儿身为由拒捕。J方无法判断,只能请当地的中国Y学科学院整形外科Y院的Y生来辨认,该Y生认出两人的ShouShu均是出自其手,才得以解决。
以性别为主要差别的容貌是人的稳定特征,也是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及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之一。变性ShouShu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种逃避刑事处罚的有力途径,并成为国际上犯罪分子反侦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当今很多恐怖分子就是以这种方式来逃避反恐组织侦查的。在我国,北京和上海J方也已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利用变性逃避通缉,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抓捕难度,这就要求严格规范变性市场,禁止私自进行变性ShouShu,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变性ShouShu程序。
(二)变性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变性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变性后,变性人虽然与普通人有所不同,但在心理上也属于正常人,因此,变性人犯罪,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犯罪后变性,对于变性人,对变性前的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易X癖患者很少出现像XB&T难以控制X冲动的情况,一般都能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单纯的想改变性别的人,不能理解为刑法上的精神病患者。既然变性前的犯罪不属于刑法免责的范畴,那么理所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在诉讼过程中对变性人的性别保护
在诉讼过程当中,变性人也因其特殊X给诉讼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变性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权利进行保护,而且是以变性后的性别进行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的羁押是当前比较敏感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此情况作出特别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上已经明确变性人的性别,就应当以当前法律所承认的性别进行处理,这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当然理解,也是对变性人的尊重。
(四)针对妇女的犯罪问题
2009年2月18日,韩国釜山法院第五刑事部(高宗周部长法官)判决涉嫌侵入住宅偷窃财物并对50多岁的变性女性金某(户籍为男性)实施X侵犯的申某(29岁)强奸罪名成立。这是韩国法院认定对变性人实施X侵犯成立强奸罪的首例判决。 这无疑是一个对变性人权利的法律确认,意义远高于一般判决的。在我国,这样的判例还没有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将韩国的判例作为榜样,对变性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虽然有人主张认为变性人不宜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但这只是未对相关法理及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而想当然的抽象判断,只要对被害人女性性别没有疑问,那么被告人也毫无疑问侵害被害人的权利。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笔者认为同强奸罪一样,对变性人同样以变性后的女性身份去进行法律评价。变性人变性为女性后,从身体外观特征和心理上说,与正常女性没有差别,在受到侵害后,其所受到的伤害和CR和正常女性也没有差别,因此在受到这些犯罪行为侵犯的时候应当按照变性人变性后的性别进行处理。
(五)变性人是否能构成X犯罪主体
如果是男变女的变性人,在我国法律中不承认女性为X犯罪的实行正犯,只能作为间接正犯或者共犯来处理。
如果是女变男的变性人,在变性ShouShu后,具有了人造的阴茎和睾丸,但是由于阴茎内不可能再造海绵体,所以不能勃起,无法完成强奸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不能犯,无法作为强奸的犯罪主体,但是可以作为其他X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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